证券时报网讯,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开辟第10号——市值处置》,其中指出,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市值处置轨制,至少明确以下事项: (一)发达市值处置的具体部门或东谈主员; (二)董事及高档处置东谈主员责任;(三)对上市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粗略其他适用讨论及上述讨论行业平均水平的具体监测预警机制安排;(四)上市公司出现股价短期汇集粗略大幅下降情形时的应付模范。
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清晰市值处置轨制的制定情况,并就市值处置轨制实施情况在年度事迹领路会中进行专项领路。
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是指:1.中证A500指数成份股公司;2.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公司;3.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上证科创板100指数成份股公司;4.创业板指数、创业板中盘 200指数成份股公司;5.北证50成份指数成份股公司;6.证券交往所章程的其他公司。
校对: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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